《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2)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
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8种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要被判刑处罚。
3)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等刑法中明确规定为不负刑事责任
被害人允诺的行为,被害人对自己生命及身体的放弃是无效的
4)自首+重大立功
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或有效阻止损害发生的)
免于处罚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八种重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
正当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许诺、自助行为等)
意外事件
可能免除处罚的情况: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自首、立功等等。
14岁以下根本不构成犯罪,何谈不予追究